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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解读食药物质目录14大核心问题


      2026年8月27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张磊在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中,针对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的历史沿革、遗留问题、加工规则、未来方向等核心内容进行了系统解读。
     
      本文基于本次官方培训内容,结合现行有效法规文件,整理出行业关注度最高的 14 个核心问题,为保健食品、普通食品从业者提供清晰的合规参考。
     
    第一章 管理文件演进与背景
     
      1、食药物质管理文件是如何演进的?
     
      我国现行食药物质目录并非单一文件,而是由四份核心文件共同构成的完整管理体系: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1
     
      《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19年第8号)
     
      《关于党参等9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23年第9号)
     
      《关于地黄等4种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公告》(2024年第4号)
     
      从2002年至今,整个管理体系呈现出“从粗放到精细”的清晰演进路径:
     
      51号文仅收录物质中文名称,在当时的管理条件下满足了基础使用需求,但信息维度较为单一;
     
      2019年第8号公告首次为新增物质补充了药典名称、拉丁学名、所属科名、使用部位等关键信息,同时明确当归、山柰、西红花等6种物质仅可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
     
      后续2023年第9号、2024年第4号公告进一步新增重金属、二氧化硫等安全限量参考指标,为一线日常监管提供明确依据。
     
      与此同时,官方对这类物质的定义也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调整为“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更贴合我国千年传承的传统药食同源使用习惯,依托《食品安全法》建立的风险评估体系,从制度层面保障食用安全性。
     
      值得注意:51号文收录的87种物质制定时间较早,并未经过现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手段的全面覆盖评估――我国正式建立系统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这也意味着当前的食药物质管理体系,相比20年前更加科学严谨,能最大程度保障这类物质作为普通食品食用的安全性。
     
    第二章 51号文遗留问题(一)
     
      2、51号文存在哪些名称不规范和鲜干标注问题?
     
      作为2002年出台的基础性文件,51号文受限于当时的管理条件,至今仍遗留两类行业高频遇到的实操问题:
     
      一、名称不规范问题
     
      部分物质的命名与现行《中国药典》记载不完全一致,最典型的两个案例:
     
      1. “橘红”对应药典中的“橘皮”(陈皮),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官方解答,51号文附件一中列入的“桔红(橘红)”“橘皮”指向的是同一种物质,陈皮、橘皮作为食药物质使用完全合规,本质属于目录遗留的名称标注问题;
     
      2. “槐米”与“槐花”实际是同一物质的不同生长阶段,槐米是未完全开放的花蕾,二者均属于药典收载的槐花范畴,不存在合规性冲突。
     
      二、鲜干标注不统一问题
     
      51号文中部分物质特意标注了“鲜”字,比如“鲜白茅根”,但芦根等其他同类物质却没有标注“鲜”字,长期以来给从业者带来不少困惑。
     
      对此官方明确解答:简单晾晒、烘干属于食品行业通用的常规加工工艺,不会改变物质的核心属性,无论鲜品还是干品,只要符合传统食用习惯,都可以正常作为食药物质使用,不会因为目录是否标注“鲜”字影响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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