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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基础教育教师培训专家聘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中 小学教师培训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 (豫教师〔2021〕 66 号) 要 求,为建立一支情怀深、素质高、接地气、用得上的基础教育教 师培训专家队伍,促进培训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结 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教育教师培训专家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是: 通过 建立一支精心研究教师培训、积极参与教师培训、有效服务教师 培训的专家队伍,为基础教育教师培训项目组织实施和全省教师 教育改革发展汇聚一支专业力量,推动教师培训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聘  任

    第三条  基础教育教师培训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 会主义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师德高尚,遵纪守法,爱 岗敬业,为人师表,乐于奉献,热心于基础教育教师培训事业。

    (二) 教育理念先进,熟悉基础教育教学实际,了解国内外 教师教育改革发展趋势,对教师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理论、实践


    有一定研究。

    (三)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文字写作、人际沟通、语言表 达及网络办公操作能力。

    (四) 身心健康,精力充沛,能够合理调配一定时间,胜任 教师培训管理及指导工作。

    (五) 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业务能力强,治学严 谨,勇于创新,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在本学科(领域) 有较高声 誉,具有较为丰富的教育教学或教师培训实践经验。

    第四条 基础教育教师培训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单位及市县教 育行政部门推荐、省教育厅审定的方式确定。范围覆盖高等学校、 省市县教师培训机构、教研科研电教机构、优质中小学校幼儿园  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优秀专家直聘机制,对于在基础教育教  师培训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专家,省教育厅在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  直接聘为河南省基础教育教师培训专家。

    第五条  初聘专家一般不低于 40 周岁,不得超过 60 周岁; 续聘培训专家不得超过 65 周岁。

    第六条   聘任的专家由省教育厅颁发聘书,实行动态管理, 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职责

    (一)按要求参与或主持起草基础教育教师培训发展规划、 标准研制、项目设置、指南编制等相关政策研究论证工作,提出


    相关咨询意见和政策建议。

    (二) 按要求参与基础教育教师培训项目过程视导管理和绩 效评估等工作。

    (三) 建立专家研修共同体,帮扶培育青年教师培训者。

    (四) 承担省教育厅教师教育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权利

    (一)承担工作任务纳入本单位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

    (二) 主持开展教师培训专项课题研究。

    (三) 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四) 优先推荐申报教育部“国培计划”专家。

    (五) 优先推荐参加高层次培训研修和学术研讨活动。 

    第四章 考  核

    第九条 建立专家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 合格”两个档次。对考核为“合格”者予以续聘,对考核为“不 合格”者予以辞聘或解聘。

    第十条 专家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专家资格:

    (一)违反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

    (二) 未按规定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的;

    (三) 违反八项规定等纪律要求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教师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3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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