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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台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企业人员教学成果可认定为技术

    9月28日,《台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经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起施行。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平台、共享资源等方式所实施的合作活动。台州是教育部、浙江省共建国家职业教育创新高地建设城市。截至去年底,全市已有1500多家企业与职业院校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建立了70个校企合作共同体,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试点和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改革。
    《条例》要求,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市、县(市、区)政府应在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推广应用、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被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金融、财 政、土地等方面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在个人激励上,《条例》明确,职业院校及其教职工、学生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技术或者科研成果。职业院校的教职工在校企合作中合法取得的企业兼职报酬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此外,《条例》对专(兼)职教师引进、学分互认等进行了规定。如明确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职业院校应推进学历教育学习成果和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劳动者,根据其证书等级和类别免修相应学历教育课程,在完成规定内容学习后取得学历证书;对取得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的学生,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免试相应理论考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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